「環境劇場」(Environmental Theatre)作為一個劇場術語,一般認為發明者是「當代四大戲劇理論家」之一的理察.謝喜納(Richard Schechner),他將自己在劇場多年創作、實務與觀察,集結、歸納成一種劇場形式──「環境劇場」。
謝喜納於 1968 年發表〈環境劇場六大方針〉,對他所定義的「環境劇場」設下規範,該六大方針如下:
1. 劇場活動是演員、觀眾和其他劇場元素之間的直接面對、交流。
2. 所有空間都是表演區域,同時,所有的空間也可以做為觀賞的區域。
3. 劇場活動可以在現成的場地或特別設計過的場地舉行。
4. 劇場活動的焦點多元且多變化。
5. 所有的劇場元素可以自說自話,不必為突出演員的表演而壓抑其他劇
場因素。
6. 腳本可有可無。文字寫成的劇本不必是一個劇場活動的出發點或終點。
台灣劇場學者、台北藝術大學戲劇學系教授鍾明德指出這六個方針中「真正可算是『環境劇場』的界定性特徵的只能說是第二、第三兩項,其餘四項則是60年代歐美前衛表演藝術──包括『後現代劇場』──的共同特徵。」而同時,謝喜納又提到:「在亞洲、大洋洲和非洲的大部份地區,所有的劇場都是環境劇場的。」於是謝喜納的「環境劇場」不但重新定義了表演的空間,還超出了西方劇場的定義,將傳統儀式、公共事件或抗爭行動都提到「環境劇場」的範疇裡。[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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